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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林业局执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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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责任(执法部门责任)
1、违法执法行为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执法人员责任
1、对具备条件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对违规办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70条处理);
2、不出具符合条件的林木种子检验证明、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林木种子标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68条处理);
3、检疫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疫出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五条);
4、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
5、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过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的(《森林法》第四十一条);
6、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森林法》第四十六条);
7、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8、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四条);
9、防沙治沙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五条);
10、负责占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审核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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