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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林业局执法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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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72项)
1、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9条
2、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处罚种类: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60条
3、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处罚种类: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60条
4、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处罚种类: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61条
5、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处罚种类: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61条
6、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62条
7、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62条
8、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62条
9、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62条
10、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64条
11、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采种、没收种子、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65条
12、违法收购林木种子的
处罚种类:没收种子、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66条
13、未办检疫证或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封存、没收、销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
14、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标识的
处罚种类:罚款、封存、没收、销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
15、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生产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封存、没收、销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
16、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规定用途的
处罚种类:罚款、封存、没收、销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
17、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种类:罚款或者警告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
18、违反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处罚种类:罚款或者警告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
19、违反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或者警告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
20、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处罚种类:罚款或者警告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
21、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处罚种类:罚款或者警告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
22、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
23、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处罚种类:罚款、补种树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
24、非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2条
25、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3条
26、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处罚种类:罚款、补种树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
27、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处罚种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
28、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
处罚种类:处以罚款、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3条
29、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处罚种类: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4条
30、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处罚种类: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
31、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38条
32、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治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39条
33、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40条
34、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29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41条
35、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42条
36、盗伐林木的
处罚种类:罚款、补种树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
37、滥伐林木的
处罚种类:罚款、补种树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
38、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0条
39、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
40、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2条
4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
42、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
43、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5条
44、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6条
45、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处罚种类: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吊销采集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3条
46、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处罚种类: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4条
47、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6条
48、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处罚种类: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7条
49、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改正,并可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4条
50、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5条
51、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
处罚种类:责令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8条
52、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处罚种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3条
53、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4条
54、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5条
55、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6条
56、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
57、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8条
58、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9条
59、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处罚种类: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40条
60、未经依法批准,设立森林公园、开发森林旅游项目造成森林资源毁坏的;经营森林公园、开发森林旅游项目,未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景点和设施建设,造成森林资源毁坏的;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其他活动,造成森林资源毁坏的;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或者在其他有林地内砍柴、放牧,造成森林资源毁坏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森林法》第4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
61、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改变林地用途的
处罚种类:罚款、补种树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43条
62、在天然林保护区的禁伐区内进行采伐的;在封山、封沙育林区采伐林木、砍柴、放牧和从事对林木、植被有破坏作用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平茬、采条、放牧期限内,对自然繁殖生长能力弱和风蚀沙化、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灌木、灌木林进行平茬、采条、放牧等活动的;借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之机,滥伐林木的
处罚种类:罚款、补种树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39、41条
63、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猎工具、禁猎方式狩猎的
处罚种类:没收猎具、猎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28条
64、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
处罚种类: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并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法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30条
65、伪造、倒卖、出租、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经营许可证、准运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证件的
处罚种类:收缴、吊销有关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32条
66、在恢复保护区内砍挖林木及其他植物和开垦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31条
67、在沙化土地封禁期或者休牧期内放牧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32条
68、破坏珍稀林木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第15条
69、在采取封禁措施的珍稀林木分布区域放牧、砍柴及采集、挖掘珍稀林木、林下野生植物和药材,或者违反禁采期规定,致使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受到毁坏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珍稀林木,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第16条
70、珍稀林木保护和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管护职责,造成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毁坏的
处罚种类:补种珍稀林木,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第17条
71、未经批准,擅自迁移古树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第18条
72、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野生植物中珍稀林木的
处罚种类:没收所采集的珍稀林木和违法所得,责令补种珍稀林木,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第19条(二)行政许可(8项)
1、林木采伐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不收费
2、木材经营(含加工)、运输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35条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不收费
3、征、占用林地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17、18条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依(财综[2002]73号)、(内林政字[1993]127号)收费
4、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7、22条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依(林护字[1992]第72号)收费。标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成交额8%收取,二级按6%收取,非重点保护的按4%收取。
5、森林植物检疫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3条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依《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收费。标准为木材类:货值的0.2%;药材类:货值的0.5%;苗木:货值的0.8%。
6、狩猎、猎物及猎产品运输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1、12、15条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依据(内林动管字[1993]113号)文件收费
7、林木种子(苗)质量检验及生产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4条:《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23、24、25条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依《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29条收费
8、野外用火、进入林区车辆及人员防火通行许可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15条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行政确认(2项)
1、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4条
2、林木种子标签
法律依据:《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第15条
(四)其他具体行政行为(4项)
1、林木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30条
2、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森林防火法规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7条
3、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调度指挥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22条
4、组织实施全市防扑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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