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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木材及其产品进出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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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进出口木材及其产品需要依法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单位可以自行办理,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事业单位需要委托有进出口权的机构代理。一般木材及其产品的进出口手续,应该按照外贸、海关等法律法规规定向外贸部门、海关依法申请办理。
麻林法牌38条对于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作出了规定,即“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并对进出口的有关程序进行了规定。这里主要介绍进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有关手续和要求。
(一)国家对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要求
1、部分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出口。具体名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发布。
2、部分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限制出口。国家适时调整并限定年度出口总量,具体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进口上述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则没有禁止或限制。
(二)出口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办理程序
1、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由出口人向出口人所在地省启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载明出口种类、名称、数量、价格、限制级别、发货地点、交货地点、用途等内容。
2、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3、出口人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货物出口手续出口货物。
4、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需要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三)进口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办理程序
国家对于进口一般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没有限定需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核以及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程序,按照一般货物进口程序办理即可。
但是对于进口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除了办理一般的货物进口报关手续外,还需要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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