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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林地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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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林业经营体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已经比较普遍,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发生林地转让的情况也经常出现,因此,林地转让是形势的需要,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必须对林地转让进行规范。我国修改后的《森林法》第15条已经对转让的林地类型和原则要求等作出了规定,但具体的操作办法,国务院正在组织制定之中,尚未出台。
目前,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林地流转方面的规定,这里以福建省为例,介绍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有关规定。
(一)森林资源转让概念
森林资源转让是指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按一定的程序,以有偿方式,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经济行为。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森林资源转让应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自愿、公开、平等、有偿的原则。
(二)转让范围
用材林、竹林、经济林、薪炭林但近成过熟用材林的采伐权不得转让;以及山林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属于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内的、属于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内的、其他禁止采伐的森林资源不得转让。
(三)转让程序
森林资源转让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方式进行,但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不得采取协议方式。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1、公开拍卖转让森林资源的程序
(1)转让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是否可以转让的答复;
(3)转让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应进行森林资源评估;
(4)提前1个月发出公开拍卖公告;
(5)竞投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转让方登记,领取有关资料;
(6)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会同转让方及有关单位组成评标小组,负责审查竞投者资格,确定拍卖主持人;主持人按规定的时间、程序主持拍卖;
(7)竞投者必须向评标小组交纳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投;
(8)拍卖竞价中标者应即时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并支付转让费 20%的定金;未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由评标小组当场按原数退还;
(9)中标者按合同规定付清转让费后,会同转让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2、招标转让森林资源的程序
(1)转让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是否可以转让的答复;
(3)转让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应进行森林资源评估;
(4)提前四个月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5)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会同转让方及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负责审查投标者资格;
(6)投标者按规定的时间投标,并向评标小组交纳保证金;
(7)评标小组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择优决定中标者并当场发给中标通知书;未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由评标小组当场按原数退还;
(8)中标者在规定日期内持中标通知书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
(9)中标者按合同规定付清转让费后,会同转让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3、协议转让森林资源的程序
(1)转让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是否可以转让的答复;
(3)转让集体森林资源的,应进行森林资源评估;
(4)转让、受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
(5)受让方按转让合同规定付清转让费后,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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