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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许可证
种子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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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用火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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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许可证

  
  审批机关:市林业局种苗站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
  申领所需提供的材料:
  1、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苗木专用);
  2、林木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林木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4、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5、晒场情况介绍和加工设备清单及产权证明;
  6、林木种子仓储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7、林木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或旗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证明;
  8、生产用地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
  9、生产林木良种的,应当提供自治区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
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生产转基因品种的,应当提供林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办事程序、时限:
  (一)申请者在投入生产前向生产所在地旗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是否收费及标准:收费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