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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占 用 林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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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机关:市林业局
审核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批审核管理办法》
审核需提供的材料:
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项目批准文件;
2、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1、2项规定的材料。
办事程序:
1、用地单位需要征占用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向旗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2、旗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经现场查验后,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并签署意见,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3、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审核程序、方式:
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核同意,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核或者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用地单位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时将签署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等材料退被占用、被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存档。
对用地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或者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批准的,应当用文件形式批准。
审核时限: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或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是否收费及标准:收费
收费依据:内林政字[1993]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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