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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承诺

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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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与经营利用
林木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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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许可证
种子经营许可证
林木种子(苗)质量检验证书
木材运输证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狩猎证
森林植物检疫证
猎物猎产品运输
车辆人员防火通行证
野外用火许可证

收费项目一览表


 


种子经营许可证


  
  审批、备案机关:市林业局种苗站
  审批、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件》
  申领所需提供的材料: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苗木专用);
  2、林木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林木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4、林木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5、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6、组织收购和经营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林木种子的,需提供由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收购单位的证明材料;
  7、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需提供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经营林木良种的;应当提供自治区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
  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局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生产转基因品种的,应当提供林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办事程序、时限:
  1、申请者在经营前6个月向生产所在地旗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是否收费及标准:收费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