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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 林 植 物 检 疫 证

 

  审批机关:市林业局森防站
  审批依据:《植物检疫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植物检疫条例》
  办事程序、时限:
  (一)办理产地检疫的程序:
  由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森林检机构提出申请,检疫员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限期进行处理。
  (二)办理调运检疫程序:
  1、调出单位在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出前,根据调入单位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的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
  2、森检机构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
  3、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将作出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等处理决定。《植物检疫证》按一车一证核发。
森检机构从受理调运检疫申请之日起,一般在15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情况特殊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5日。
  是否收费及标准:收费。木材价值2‰,种子2‰,苗木8‰,果品5‰。
  收费依据: 国家林业部、物价局、财政部林护字(1998)4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