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林业局主办          -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中文] [English]  
 
 
   您的位置>>首页>>办事指南  

 

社会承诺

行政审批事项
    及办事程序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与经营利用
林木采伐
征占用林地
种子生产许可证
种子经营许可证
林木种子(苗)质量检验证书
木材运输证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狩猎证
森林植物检疫证
猎物猎产品运输
车辆人员防火通行证
野外用火许可证

收费项目一览表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与经营利用
  
  
  审核、审批机关:市林业局
  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野生动驯养繁殖管理办法》
  审核、审批所需提供的材料: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
  1、《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2、提供有关野生动物来源、种类、数量、资金、人员、技术的情况报告
  3、提供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场所、设施的报告。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
  1、《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
  2、提供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来源、种类、数量、资金等情况的报告。
  审核、审批程序及时限:
  (一)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向旗县区林业局提出申请,并填写《驯养许可证申请表》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旗县区林业局接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发给驯养、经营申请表一式五份,由申请单位和个人填写。
  (三)收到"申请表"十五日进行审核,审查同意后报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文件后,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对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核发《经营许可证》或《驯养许可证》;对重点野生动物,签署意见,上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是否收费及标准:是
  收费依据:内蒙林业厅、物价厅、财政厅内林动管字(93)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