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与经营利用
|
审核、审批机关:市林业局
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野生动驯养繁殖管理办法》
审核、审批所需提供的材料: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
1、《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2、提供有关野生动物来源、种类、数量、资金、人员、技术的情况报告
3、提供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场所、设施的报告。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
1、《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
2、提供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来源、种类、数量、资金等情况的报告。
审核、审批程序及时限:
(一)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向旗县区林业局提出申请,并填写《驯养许可证申请表》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旗县区林业局接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发给驯养、经营申请表一式五份,由申请单位和个人填写。
(三)收到"申请表"十五日进行审核,审查同意后报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文件后,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对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核发《经营许可证》或《驯养许可证》;对重点野生动物,签署意见,上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是否收费及标准:是
收费依据:内蒙林业厅、物价厅、财政厅内林动管字(93)11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