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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
(国有林业单位,集体、个人、非林业国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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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市林业局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审批所需提供的材料:
1、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2、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3、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4、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审批权限: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四)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审核方式、时间:集中审核,采伐前一年的10-11月份
是否收费及标准:不收费
备 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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