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保护

奖惩制度

  根据《森林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自治区《森林管理条例》(试行)第四十二条,林业部《关于违反森林法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四条精神。
  (一)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森林草原防火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成绩显著者。
  2.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及时报告,并积极扑救,免遭重大损失或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英勇顽强,事迹突出者。
  3.保护防火设施设备有功者。
  4.森林、草原防火科研或改革有显著成绩者。
  5.秉公执法,同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政策、法令和规定的行为作斗争事迹显著者。
  (二)对有下列情况者处以罚款、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用火的,处以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2.违反规定用火引起的森林火灾,烧毁面积50亩以下,或造成损失价值一千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三十元至三百元的罚款。
  3.违反规定用火引起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草原防火规定,造成草原火灾的,按照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三十三条处理。








关闭本窗口



绿色赤峰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