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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处置制度

  (1)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旗(县区)防指要在派出扑火队的同时,根据需要派出由防火办、森林公安、林政和草原监理部门组成的火灾联合调查组进行火灾调查。
  (2)火灾调查包括火因调查和火灾损失调查两项工作。火因调查与扑救火灾同时开展,火因和火灾肇事者查实后,应及时对火灾肇事者视情况拘捕或采取监管措施。
  (3)火灾损失调查在火灾扑灭后进行。一般火灾调查由旗(县区)防指组织,调查结束后,依火灾损失情况确定火灾等级,重大以上火灾由市防指组织核查。火灾损失调查内容包括林木、草原损失,扑火直接消耗和其他损失三个方面,要依调查情况如实填写报表,火烧迹地还要绘制简图。
  (4)市和旗(县区)防指在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按要求将火灾扑救的火灾损失情况及时逐级上报,并同时建立火灾档案。
  (5)火灾扑灭后,由指挥扑救机构(市防指或旗县防指)及时结算扑火消耗,按规定报请各级政府核销。
  (6)旗(县区)防指和市防指要依据火灾调查情况,向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对火灾肇事者或肇事单位的处理、火灾赔偿和处罚、以及对有功人员奖励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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