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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告制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后,都必须立即向当地防火组织和人民政府报告。
  (2)旗(县区)防火办发现火情后,应在第一批扑火人员出动后3小时内报告市防火办,大的火灾要连续报告扑火战况。
  (3)发生大的森林草原火灾,旗县区扑火力量不足需要增援扑救时,应当向市防指报告,市防指根据实际情况,调动森警部队和其他旗(县区)扑火队参加扑救。
  (4)火灾扑灭后,旗(县区)防火办要在一周内向市防火办报送森林草原火灾报告表,重大以上的火灾要有专题报告和专门档案。
  (6)森林草原火灾报告的内容:
  〈1〉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和发现时间、报告人。
  〈2〉火场的气象情况和地形、植被类型及周围环境。
  〈3〉扑救情况:出动各类扑火人员,火场指挥员,后方坐台指挥员,运用的车辆、机具和后勤保障情况。
  〈4〉过火面积、火灾种类、人员伤亡、资源和直接、间接损失情况。
  〈5〉将要采取的进一步措施。
  (7)火灾报告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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