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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防火制度

  (1)人人有防火、扑火、检查和被检查的职责。
  (2)防火期内,野外集体行动人员,必须专人管火,三人以下一律不准带火种。
  (3)防火期内,严禁野外用火,不准上坟烧纸、烧茬、烧荒,生产用火须经旗、县、区级防火职能部门批准,并做好防范措施,有专人负责,确保安全。
  (4)防火期内,野外施工单位,临时性宿舍周围必须采取清理草场或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到当地防火职能部门签订防火合同,预交防火保证金。
  (5)野外使用易燃物品要严禁明火,明火作业必须严加管理。
  (6)屋内生火必须有人看管,烟囱必须上防火罩,每户必须设有倒灰坑。
  (7)不得在野外吸烟,严禁倒灰带火和小孩玩火。
  (8)坚决杜绝用炸药、燃烧弹、闪光弹打猎或用火。
  (9)人人注意观察火情,发现火情迅速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扑救。
  (10)凡违反本规定中任何一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教育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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