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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领导的防火负责制

   各级领导的防火负责制
  森林草原防火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系统领导负责制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1)行政领导负责制。由市长、旗县区长、乡镇长(苏木达)、村主任(嘎查达)负责本行政区的防火工作。
  (2)系统领导负责制。各部门、各系统企事业单位领导和驻军首长,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防火工作。
  (3)单位领导负责制。 各单位领导负责本施业区或防火责任区的防火工作。 施业区的范围指已由发证机关发放的林权证、草原使用、土地使用证、矿山开采证等权属证明所划定的区域,防火责任区的范围是指防火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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