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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机关查办森林案件承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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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经森林公安分局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森林公安局批准,可以延长。
2、森林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3、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上级交办的案件,要在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结案报告。
5、违诺责任处理:
森林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对承办案件的单位或责任人,市森林公安局将给予如下处理,一次违诺的予以批评,二次违诺的给予通报批评,三次违诺的视情节轻重将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对两次违诺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报奖评优和晋升警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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